《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》表决通过

多彩贵州网2019-08-02 10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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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彩贵州网讯(本网记者 洪英杰)8月1日,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《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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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《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》

青岩古镇历经600多年变迁,历史文化遗产丰富,有体现军事、宗教、会馆、居民、教育、民俗、石牌坊等传统特色的诸多历史建(构)筑物和历史文化遗址,传承了许多民间习俗文化。2005年列入全国历史文化名录,2017年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,已成为贵阳市的一张重要名片。加强地方立法,积极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古镇的保护管理,更好地引领、推动和实现古镇历史文化的保护、传承、利用与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《条例》共五章四十六条,分别从规划与保护、利用与管理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。

根据《条例》,青岩古镇应当遵循规划统筹、严格保护、合理利用、科学管理的原则。

《条例》鼓励、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办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文化馆、美术馆、纪念馆;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;经营传统特色食品、民宿客栈、中医养生等;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、交易等;举办民俗、民间文艺表演、展示,以及有特色的旅游业、传统文化产业等活动。

《条例》禁止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共设施、树木等上面刻划、涂污、喷绘或者张贴广告;禁止随意倾倒、抛酒、堆放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;禁止焚烧废弃物产生烟尘污染。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执行以上规定外,还禁止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;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孔明灯;禁止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;禁止临街摆设酒席、晾晒衣物、乱堆乱放物品;禁止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。

《条例》规定,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共设施、树木等上面刻划或者涂污的,处50元罚款;喷绘或者张贴广告的,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随意倾倒、抛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、生活垃圾的,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;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,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放养犬类或者其他畜禽的,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临街摆设酒席、晾晒衣物、乱堆乱放物品,或者在建筑物、构筑物上安装遮雨棚、遮阳棚、太阳能、水箱、安全栏网、空调等设施设备与古镇风貌不协调的,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